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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3-05-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后的决定执行、教育管理、重新任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实施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干部、教师、职工(下统称为干部)。 

  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从严治党治校。 

  (二)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权责统一。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是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党组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织(部门、单位)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领导责任。 

  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处理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部门、单位)是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六条  处理处分决定部门应当在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向受处理处分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送达处理处分决定等有关文书材料。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受处理处分对象的具体身份,抄送或者函告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及相关党组织(部门、单位),督促协调执行到位。 

  第七条  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以下执行工作: 

  (一)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理处分决定。 

  (二)办理或者配合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的职务、级别、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纠正或者配合纠正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荣誉等关联利益;办理受开除处分干部的编制岗位核销、档案转移等手续。 

  (三)办理或者配合做好处理处分影响期内有关干部的年度考核、管理、监督以及处理处分决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等工作。 

  (四)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将处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处理处分决定机关。 

  (五)办理或者配合做好党员权利恢复等工作。 

  第八条  受处理处分干部不服处理处分决定提出复审、复核、申诉的,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日常教育管理 

  第九条  对受处理处分影响期内的干部,应当指定一名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作为思想教育联系责任人(见附件1),做好思想教育、跟踪联系、心理疏导等工作。 

  (一)基层党组织(部门、单位)正职(正处级干部)受到处理处分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作为思想教育联系责任人。 

  (二)基层党组织(部门、单位)其他班子成员或者相应副处级干部受到处理处分的,由同级党组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其思想教育联系责任人。 

  (三)科级干部及其他人员受到处理处分的,由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指定一名党员班子成员作为其思想教育联系责任人。 

  思想教育联系责任人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条  思想教育联系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思想教育联系职责,加强对联系对象的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其政治思想、工作、作风表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交心,并填写谈话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帮助干部学习政策、正视错误、改进提高。 

  思想教育联系责任人应当定期向指定其承担思想教育联系责任的党组织(部门、单位)报告思想教育联系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思想教育联系对象在政治思想、工作或遵纪守法上出现苗头问题的,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向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各基层党组织(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干部受处理处分情形和个人情况,妥善安排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通过核对核实核查等方式,突出实践实干实效,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提高。 

  第十二条  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对思想教育联系工作落实情况履行监督专责,将其列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集中回访教育工作。通过与回访对象、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负责人、思想教育联系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谈话、检查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等形式,全面了解受处理处分干部知错改错、工作表现、定期思想汇报等情况。对在回访教育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3),客观公正提出评价意见,作为提醒教育、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考核评价主要方式包括: 

  (一)与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班子成员、思想教育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二)查阅履职尽责项目清单及佐证资料。 

  (三)受理查核有关举报反映。 

  考核评价结束后,视情况向受处理处分干部和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受处理处分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填写日常教育管理表(见附件4)。发现受处理处分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一)思想消沉、工作消极、在岗不作为的,应当及时教育提醒,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经教育拒不认识改正错误,或者在影响期内又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其他应当严肃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受处理处分干部的思想汇报、现实表现、谈心谈话记录、考察情况等材料应当及时归档。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的相关材料报送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和组织部各一份,并按有关规定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或干部档案。 

  第四章  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的重新任用 

  第十六条  干部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的重新任用,是指干部因受到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政务处分,影响期满后的首次重新安排职务或者提拔、重用。 

  首次重新安排职务应当综合考虑问责或处理处分情形、工作需要以及考察了解的情况,视情况可以低于原职务层次安排,也可以安排担任与其原任职务层次相当的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原任职务、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者与所受处理处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 

  第十七条  受处理处分干部首次重新安排职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影响期已满。 

  (二)干部对自己的过错已深刻反省,受处分后工作表现优秀、业务突出,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干部群众公认度高。 

  (三)工作需要、有适合发挥干部作用的岗位。 

  (四)没有影响任职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受处理处分干部首次重新安排职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初步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被问责干部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是否重新安排其职务的意见,并征求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的意见。 

  (二)深入了解情况。重点了解干部在问责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可以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 

  (三)书面向上级报告或征求意见。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属于需要报告范围的干部选拔任用,在重新任用时,应当按程序要求书面向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或征求意见。 

  (四)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五)任职公示。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受处理处分干部重新任职情况。 

  第十九条  受处理处分干部首次提拔或重用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受处理处分干部首次提拔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政策法规。有关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应当会同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部门、单位)履行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处理处分决定执行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联系教育、日常管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受处理处分干部工作岗位、工作任务的。 

  (四)未严格执行受处理处分干部考核、任职等规定的。 

  (五)未如实报告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内现实表现的。 

  (六)未正确对待受处理处分干部,侵犯其正当权益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教育管理使用实施主体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会商机制、信息定期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做好重要情况的会商研判和处理处置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受处理处分干部思想教育联系责任人告知书.

附件2 思想教育联系责任人与联系对象谈话情况记录表.

附件3 受处理处分人员现实表现情况登记表.

附件4 受处理处分干部日常教育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