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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转载

 

编者按:为配合学校各单位和各部门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加强高校管理,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们从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编写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选编》中选出涉及高校采购、财务管理、基建、招生、后勤管理等五个领域8个案例予以转载,供各单位和各部门在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中结合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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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转载

 

1.某大学网络与实验中心主任陈某受贿案

  案情介绍

陈某,男,1963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某大学网络与实验中心主任。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赃款人民币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主要案情如下:陈某在担任所在大学网络与实验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校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收受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贿赂的人民币共计6.8万元,据为己有。2003年2月,陈某在其家中收受承建本校校园网络建设一期工程的武汉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何某给付的贿赂人民币1万元;2003年7月,在其家中收受为本校网络布线工程建设提供布线产品的系统集成的某电缆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驻当地销售代表邵某给付的贿赂计人民币1万元;2003年9月,收受承建本校网络建设接人工程的某科技武汉分公司经理李某给付的贿赂人民币8 000元;2003年11月,在其办公室收受为本校网络建设提供网络设备和安装调试的F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给付的贿赂人民币1万元;2003年12月、2004年1月先后两次在其家中收受为本校网络建设提供服务器和存储产品的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经理张某给付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和l万元。陈某于2004年6月27日被抓获归案,并协助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抓获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

  案件评析

陈某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一方面与其放松思想学习有关,另一方面也深受经济往来中所流行的“商业贿赂”所害。在这些对陈某进行贿赂的企业中,不仅有国内众多小公司,还不乏蜚声国际的跨国企业,可见“商业贿赂”这个毒瘤像水一样流进所有的“缝隙”,侵入我国经济市场的各个领域,甚至连教书育人的学校也深受其害。

2.某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马某受贿案

   案情介绍

马某,男,1946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某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正处级调研员。马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赃款人民币222 4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马某在担任所在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大宗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及项目验收等职务便利,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2 499元。

主要案情如下:马某在学校图书馆存储、服务器及系统集成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为某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忙,促成该公司中标,后于2003年1月和12月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贿赂的人民币各5万元(共计10万元);同年8月,马某及其妻子、女儿在该公司另一副总经理盛某的陪同下,前往泰国旅游,该公司为马某全家3人支付给某旅行社旅游费人民币7 500元。2002年12月和2003年12月,先后两次收受供货商某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黄某贿赂的人民币1.5万元和2万元,共计3.5万元;2002年底,收受供货商某电脑有限公司经理黄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及电脑1套(价值人民币7 000元);2002年12月,收受供货商某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经理彭某贿赂的人民币2.5万元。马某在学校多媒体设备采购工作中,于2003年1月,收受供货商某会议影集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瞿某贿赂的人民币8 000元;于2003年9月,收受供货商某网络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叶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马某将上述赃款用于个人股市投资,现已向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如数全部退出。

⑵ 案件评析

马某作为所在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手握学校设备采购大权,但并未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却为下属树立了极坏的榜样,造成该处从校资产管理处处长到采购科科长以及一般职员数人均因收受回扣陷入腐败泥潭。对此,马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时下高校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常以“窝案”、“串案”的形态发生,领导与一般职员相互勾结,共同形成腐败同盟,给国家,给教育事业造成的危害尤为恶劣。所以,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关键一环在于用好人,否则上梁不正下梁歪,只有严把用人关,才能有效遏制腐败。

3.西南某大学财务处处长马某受贿案

  案情介绍

马某,男,1943年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某大学财务处处长。马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主要案情如下:1997年10月至1998年6月,马某在担任某大学财务处处长期间,通过中间人苏某联系,将某大学公款850万元分4次在某银行某储蓄所及分理处办理了高息存款业务。事后,马某私下在办公室收取了苏某分4次送给的部分存款高息人民币22.5万元。事后,马某将此款放于学校财务处的保险柜,案发前,马某又将此款拿出交于学校财务人员,在学校账目上入账并就其来源作了说明。1998年9月,马某又通过中间人付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某银行办理了该大学450万元的银行卡高息存款业务,事后,马某又私下收受了付某送给的“好处费”现金20万元人民币,并将该款藏于其向他人借用的住宅内占为己有。案发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受贿罪向K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某受贿42.5万元。而在法院审理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马某对收取苏某的22.5万元人民币高息“好处费”并没有个人占有的主观故意,而对于收取付某的20万元“好处费”则构成受贿罪。

⑵ 案件评析

高息揽储是某些金融机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的手段之一,高校财务人员由于掌握大量现金,经常成为金融机构中不法人员的重点攻关对象。由于高息存款“协议”一般由揽储人员和具体存款人私下达成,监察机关和司法机构很难掌握证据,要从源头上制止这类腐败,必须健全、完善财务制度,做到高校现金流向透明。另外,实践中对这种财务人员私自取得公款高息的性质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属于贪污;一种认为属于受贿。我们认为认定为受贿较为合理。因为就犯罪客观表现而言,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而所谓给付“高息”其本质是一种回扣。

4.西北某大学副校长李某受贿案

⑴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47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西北某大学副校长,主管学校基建工作。李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在担任学校副校长,主管基建工作期间,先后收受郭某、吴某、李某和薛某贿赂款共计14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8月底,D建筑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郭某,党支部书记杨某为了感谢李某的帮助,并希望在该校继续承揽到基建工程,商定送给李某2万元。同月某日晚,郭、杨两人来到李某所在的大学招待所,由郭某到该招待所1号平房李某临时休息室将2万元送给李某。在此过程中,郭某先装模作样地汇报了该校4号教学楼大修的情况,然后感谢李某在工程方面给予他的关照,最后走时方才拿出一个信封,说是一点心意。李某明白信封里装的是钱,开始还假意推辞一番,后来郭某放下钱就跑了。李某当时想,自己在郭某的工程队拿到教学楼工程中起了一些作用,他对自己表示感谢,送钱应是情理之中的事,于是就心安理得地把钱收了下来。后来,李某又对郭某给予了“关照”,在该大学2号楼的招标中,李某给郭某所在的项目部打了满分,对其最终中标起了很大作用。2002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郭某又找到李某家,去了之后先是感谢李某在工程上帮忙,之后说他目前没有活干,以后学校有啥小活要支持支持。李某当即拍胸脯表示可以考虑。“懂事”的郭某临走时拿出一个大信封说是一点心意,李某照例推辞一番,郭某把钱扔在沙发上跑了。郭某走后李某一数是3万元,他想这事郭某肯定不会说出去,对方还有求于他,想揽工程,说出去对他也没好处,就把钱收了起来。同年10月,基建处向李某汇报,想把一段500米左右的路面工程让郭某的工程队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

200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李某在学校招待所休息,A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吴某提着一个纸袋子来到李某的住处,说买了点东西来看看李某,但吴进房后连坐都没坐,放下东西就走了。李某当时明白吴某是为工程而来,想跟他联络感情。后李某发现袋子里有报纸包的东西,打开一看是5万元现金,便马上将5万元放到旅行箱里。过了一两天,李某试探性地给吴某打了一个电话,让他把“东西”拿走。吴答应了,可始终没来拿钱。于是李某心安了,他知道吴某虽然答应了,但实际上不想来拿,因为吴某在工程上有求于他,从此就再也没给吴某说退钱的话。受人钱财,为人办事,李某后来就在工程上也给吴某了一些“关照”,比如学校机电学院实验室工程,李某同意基建处提出的包括吴某在内的企业入围方案,并在招标打信誉分时,给吴某打了满分10分。最终吴某所在项目部在该校机电学院实验室工程招投标中入围,并最终承揽到该项工程。

2002年春节前一天晚上,F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第二项目部李经理来到李某家,提着一个纸袋子,称感谢李某在工程上的支持,快过年了,来拜个年,一定要多照顾他。李某当时心里明白李经理肯定听说李某对其工程颇有微词,特地来联络感情。李经理走后,李某打开袋子发现除了烟酒外,还有2万元现金,于是就把钱放到了旅行箱里。李某觉得两个人之间的事,神不知鬼不觉。等有机会再帮他弄些工程就行了,后来就把这2万元现金存起来了。李某送钱之后果然得到回报,存2002年该校中心区变电所、附中教学楼改造工程中,李某都没有进行招标,直接把工程安排给了李经理所在的公司承揽。

2002年9月初,E建筑工程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薛某为了能在该校承揽到基建工程,于同月某日晚到李某家中送给李某2万元。后李某给基建处有关负责人打招呼让基建处给薛某安排小工程。同年10月,由基建处提议,经李某同意,该项目部未经招标即承揽到该校中心校区锅炉房工程。

⑵ 案件评析

随着国家对教育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有的省21世纪前两年高校完成的基本建设就相当于该省新中国成立50年来基建的总和。这种火热的基本建设,由于管理监督不到位,成了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通过认真剖析和总结,我们发现像李某这样的领导干部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与其放松政治思想学习和自我道德修养,背弃共产党人的宗旨,在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下,沉迷于金钱,迷失了方向;他们缺乏法纪和党纪观念,不能自觉地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置于法律规范和监管之下,把院校发展的机遇当作为个人捞取钱财的机会,最终沦为阶下囚。正如李某在反省材料中所说:“2000年以前的思想比较正气,对自己要求和约束比较严格。2000年以后,思想上放松了,平时很少认真学习,不谦虚谨慎,没有主动把自己置身于党纪国法的监督和教育之下,喜欢自己说了算;面对大规模的建设,私心多了,也逐渐讲起排场,习惯于请吃的生活。在这种思想状况下,离组织远了,离纪律、政策远了。”

另一方面,时下建筑业界又似乎存在“我送票子、房子和金子,你给工程”这样极坏的行业风气,权钱交易在很多人心目中成为被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一些不法建筑商为了承揽高校基建工程,把眼睛盯在主管基建的校、处级领导干部身上。他们认为只要把这些拥有财物支配权、招投标决策权及工程管理、验收权的干部“拉下水”,就可以揽到工程,李某就这样“不幸”地被他们拉下了水。

5.某财经大学基建处工程招标科科长张某受贿案

  案情介绍

张某,男,1956年出生,大专文化,原系某财经大学基建处工程招标科科长。张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迫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995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的下半年,经张某大力推荐,J建设集团公司入围参加了张某所在某财经大学新校区专业学科组团1号标段工程的竞标,并成功中标。2002年5月期间,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某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以表示谢意,张某当场笑纳。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2003年10月,又经张某推荐,李某所在公司又入围参加了该新校区9~16幢学生楼工程的竞标并中标,同年12月,李某同样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3万元以表示谢意。张某只觉得李某与自己关系融洽,送钱给自己也只是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他没想到李某正是看中了他手中的权力,才以金钱开道,大肆收买。

从李某那儿尝到甜头后,张某似乎变得对钱财特别在乎。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J集团公司入围参加该新校区蔚蓝色工程项目竞标,并且为其最终中标起了关键性作用,事后张某3次收受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 800元的松下GD8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15万元的DELL笔记本电脑1台,可谓钱物兼备了。除了收受建筑单位的财物外,张某还于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z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任某介绍该财经大学的工程造价预算业务,5次收受任某贿赂的人民币1.4万元。

⑵ 案件评析

本案与某财经大学副校长刘某、某财经大学基建处处长方某腐败案有密切关系,属于刘某“窝案”、“串案”的一部分。张某本系部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时即经常立功受奖,多次受到所在部队的表彰,转业到地方后,张某也曾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工作也颇有起色。遗憾的是,张某没有把部队带回来的好习惯一直贯彻下去。

从该案的特点来看,腐败分子彼此勾结,造成权力之间的互补关系,通过这种权力之间的营私纠合,形成一定范围法治的死角,一个新特点是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多发。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上协作不等于若干人劳动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一种新的力量;那么共同犯罪也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6.某大学体育部负责人李某、刘某受贿案

⑴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捕前系某大学体育部主任、学生处副处长。

刘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大学教育学院体育部副主任。中共党员,捕前系某某大学体育部副主任。

李某、刘某因犯受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3年零6个月。

主要案情如下:李某在任某大学体育部主任期间,于1996年至1999年期间,多次利用负责该大学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测试、推荐和决定体育特招生的过程中,单独或伙同该大学体育部副主任刘某、钟某及该大学体育部教练邱某、李某,收受体育特招生家长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75万元、港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1.067 4万元)。

经查,李某共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5万元;港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1.067 4万元);刘某共收受贿赂款16.75万元。2003年1月,李某和刘某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

⑵ 案件评析

我国目前高等学校招生体制中,除通过高考形式选拔高校新生外,还存在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竞赛保送生以及其他类型保送生等招生形式,这对避免应试教育的片面性,多渠道、全方位选拔人才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高校以保送的形式录取新生,缺乏高考分数作为“硬杠杆”,使得一些人乘机动歪脑筋,搞权钱交易,腐蚀国家招生的公平性。对于这种现象,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招生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接受群众临督和社会监督。

7.某学院副院长李某及其妻雷某受贿案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4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捕前系某学院副院长。

雷某,女,196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在读),捕前系某学院副教授。

李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雷某作为受贿罪共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主要案情如下:李某于1996年8月至2000年8月期间,利用所担任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其妻雷某先后收受25名考生家长贿赂的人民币25.5万元。由于李某、雷某收受贿赂的手段和过程基本雷同,现仅举几例加以说明:

1996年考生徐某因文化课考试成绩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线,其母亲张某为达到徐某能被某学院录取的目的,于1996年8月先后两次到李某、雷某家中,送给雷某共计人民币5 000元。雷某将张某所请托事项及送钱数额告诉了李某。事后,李某利用担任学院副院长,分管招生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该校招生办公室有关人员办理了录取徐某的有关事宜。

1998年考生黄某因专业课、文化课考试成绩均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线,其母亲吴某为达到黄某能被某学院录取的目的,于1998年4月、5月先后两次到李某、雷某家中,送给雷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雷某将吴某所请托事项及送钱数额告诉了李某。事后,李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于同年8月将黄某录取。

经查,李某共计收受贿赂25笔,共计人民币25.5万元,其中单独收受贿赂6笔,共计人民币4.6万元。雷某收受贿赂19笔,共计人民币20.9万元。在被调查期间,李某、雷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所获赃款。

⑵ 案件评析

本案最突出的特点莫过于夫妻共同犯罪。“夫人外交”,是不少贪官捞钱的策略之一。在这方面,李某夫妇配合默契,堪称“典范”。每到招生考试时期,他们总是在家守候来访者,即使有事需外出,也是精心选择时机,决不肯错过任何一个捞钱的机会。他们摆的阵势一般都是雷某在客厅接客,等到来人与雷某谈到一定程度,准备掏钱探路的时候,李某往往找个借口转身出门。等他回来,书桌或茶几上就有一个装着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现余的信封,这就是李某精心设计的没有收受到别人钱财的现场。

用雷某的话说:“我只管收钱,把家长留的考生基本情况的条子交给李某,由他去办,只要收了钱,一般都办成了。”从以上案情介绍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考生家长所送贿赂绝大部分是雷某所收。

8. 某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宁某等人贪污案

  案情介绍

宁某,男,1944年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某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主任。

曾某,女,1949年出生,中专文化,捕前系某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会计。

郭某,男,1940年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某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科科长。

孙某,女,1967年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某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出纳。

宁某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曾某、郭某、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年、6年。

主要案情如下:1994年9月前,某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曾安排少量的非统招生在某大学学生公寓住宿,收取的住宿费向学校财务处缴纳。1994年9月,某大学与某科技大学合并后,学校便禁止再安排非统招生在学生公寓住宿。但是,该办公室却置该规定于不顾,仍私下收取住宿费,并由宁某负责向各院、系了解学校各类培训班的开办情况,从而确定住宿人数及收费标准;而曾某则负责住宿的计划安排,郭某负责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孙某则负责向各院、系收取住宿费。

就这样,在明确4人分工后,从1994年9月到1999年9月,共收取住宿费248万余元。在1996年7月前,所收取的部分住宿费由曾某、孙某按宁某的指示分别以“曾某”、“孙某”、“郭某”的名字存人银行。1996年7月以后,宁某等以各种名义开始肆无忌惮地侵吞公款。从1994年9月到1999年9月,宁某共私分住宿费、临时工工资、奖金、洗涤费以及报销私人费用,共侵吞公款139.5万元;曾某私分住宿费、临时工工资、奖金、洗涤费,共侵吞公款59.5万元;郭某私分住宿费,侵吞公款10.5万元;孙某私分住宿费、临时工工资、奖金、洗涤费,共侵吞公款37万元。而四人总共侵吞了246.5万元人民币的公款。

1999年9月,在该校纪委进行调查时,为掩人耳目,宁某拿出100万元,曾某拿出60万元,孙某拿出30万元,3人共凑190余万元,加上1999年所收取的55万余元,共计248万余元,上缴给该大学计财处,以掩盖3人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1999年5月13日,孙某到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案发后,宁某、曾某、孙某、郭某四人退清了全部赃款,曾某也将未予销毁的账页、凭证交给了检察机关。

⑵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校后勤管理部门私分公款的“窝案”。宁某、郭某、曾某、孙某分别作为主任、科长、会计、出纳,在1994年9月到1999年9月期间,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将私自收取的住宿费等款项予以私分,涉案金额近250多万元,作案时间持续了5年之久,在该校、该地区都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宁某、郭某、曾某、孙某私分公款,具有明确的分工安排和赃款分配办法,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特征。而四人也均具有私分公款的犯罪故意,属于典型的共同贪污犯罪。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与社会的各种联系不断加强,学校所拥有的许多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一些损公肥私者借机大搞私下交易,宁某等人利用其管理学生宿舍的职权,将学生宿舍擅自租赁给非学校统招生使用,而收取相应的住宿费,形成了一个私自利用学校资源大肆捞钱的营利性机构。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有关资源使用的统一管理,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以真正杜绝学校内部有关部门及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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