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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反腐典型案件

                      来源:检察日报 2012-12-25

1 王立军案:“打黑英雄”四罪加身 

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王立军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叛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2年2月6日至7日,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事后,侦查机关依法对此进行调查。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依法终止王立军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9月17日,王立军叛逃、滥用职权案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9月18日,王立军受贿、徇私枉法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明知他人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徇私枉法,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授意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 刘卓志案:染指矿业又“卖官”

在2003年至2010年的近8年间,收受好处费817万余元。2012年7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下半年,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时任市委书记的牛志美等多名官员接连被查。同年12月14日,从锡林浩特市走出去的老领导、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刘卓志被“双规”,9天后被免去领导职务。

“卖官”与染指矿业,是刘卓志贿金的两大来源。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盟委书记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86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

3 董永安案:同一岗位的第4个落马者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法院对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永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永安也因此成为1997年以来河南省5任交通厅长中的第4个落马者。此前,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连续3任厅长接连出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永安在担任中国一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阳市市长、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他人员,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83万余元人民币、4万欧元、10万元港币、1万美元,其中1330万元未遂。

办案人员在查办董永安受贿案时发现,董永安受贿次数并不太多,但单笔受贿金额巨大,而且,行贿人多是利用节假日以“礼金”的名义,给董永安送去现金。

同一岗位接连扳倒4位高级领导干部,着实令人深思。交通厅手中握着大量建设项目,投入资金少则数以亿计,而缺乏监督的决策权又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一把手”前腐后继也就不难理解了。

4 肖明辉案:“杰出青年”变腐败官员

从科员到副局长升迁时间不到两年,头顶多个“杰出青年”耀眼光环,年仅32岁的清华硕士肖明辉,在5亿元的工程招标中大权独揽,收受1611万元的好处费,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2012年12月19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原副局长肖明辉被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肖明辉利用职务之便,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安置区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上与其司机张某合谋,寻找符合承建资质的公司投标洋浦这一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1611万余元。

2012年10月,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判处肖明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肖明辉不服判决,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法院于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肖明辉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高学历年轻干部,一名海南“十大杰出青年”等诸多荣誉的获得者,却在短短两年之内变成了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阶下囚。肖明辉的迅速堕落史,委实可悲可叹,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剖析的贪腐标本。

5 张国华案:从开始廉洁到最终腐败

2012年6月13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张国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张国华在任甘肃省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承包工程、申请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与其妻刘淑萍共同非法收受款物共计428万余元。另外,扣除其合法收入后,仍有973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张国华除利用手中的职权直接谋取私利外,还利用自身职位形成的影响,帮助疏通各种关系。他插手矿产权属办理和矿产资源开发、人事就业安排、经营金融贷款、民事经济纠纷、企业兼并收购和登记注册以及评先创优等非职权范畴事务,斡旋受贿。

办案检察官在分析张国华腐败原因时说,张国华经历了这样一条路径:一开始从政时廉洁奉公、兢兢业业,后来经不住诱惑,价值观扭曲、畸变,随后以权谋私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

6 朱少中案:伪装“反腐清官”7年

2012年2月2日,新华社记者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获悉,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191万余元被依法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共计201万余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擅自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减免报建费871万余元。

2011年6月,朱少中被茶陵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一审宣判后,朱少中不服,提出上诉。

朱少中在民间的口碑一直不错。他在公开场合始终保持着清廉、干练、上进的正面形象,有关他的负面消息和材料是少之又少。在一段时间里,他获得了“反腐清官”的赞誉。朱少中在“清廉”的外表下搞腐败,从表面上看是他善于伪装,但朱少中为什么敢于且能够伪装长达7年之久?这恐怕和一些地方廉政教育流于形式、对领导干部监督乏力、干部考察把关不严不无关系。

7 吴省省案:小贪小贿不是小事

2012年11月19日的《法制日报》发布消息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交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用通信局原局长吴省省职务犯罪案,近日经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后尘埃落定。法院驳回吴省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7月,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吴省省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宣判后,吴省省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省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4.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收受他人钱财10.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于是裁定驳回吴省省的上诉,维持原判。

吴省省于2003年12月18日被任命为宁夏专用通信局局长,2009年5月4日被免去职务办理退休。吴省省贪污、受贿都是在他退休前三四年间发生的,相对于一些巨贪、大贪而言,他贪污、受贿的总额不过15万元。更令人深思的是,吴省省原以为这些小贪小贿不会被人发现,没料到,在退休两年多后,东窗事发。

吴省省的落马再次向人们敲响警钟,小贪小贿并不是小事。

8 赵波案:公务员招考体检舞弊

2012年4月25日,山西省长治公务员考试舞弊案在长治市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一年零六个月;递补考生家长贾志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原检验师杨文芳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判处韩玉梅有期徒刑一年,杨文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赵波、吉新瑞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中,分别收受递补考生家长贿赂10万元、1.7万元,为递补考生顺利录用提供方便。此外,韩玉梅指使他人篡改体检数据,弄虚作假签署体检报告。递补考生家长系长治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贾志红,他为女儿能顺利递补录取公务员分别向赵波、吉新瑞行贿。

2012年1月16日,山西省纪委通报了长治市公务员录用舞弊案,共1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国家公务员局负责人表示,山西省长治市公务员招考体检事件,是一起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恣意破坏考录秩序的恶劣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务员录用的公平公正。

9 李丙春案:镇长挪用公款1.78亿

2012年9月19日,被称为“京城最贪镇长”的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原镇长李丙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丙春被认定挪用公款1.78亿余元、贪污3800余万、受贿23万余元。由于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在李桥镇,李丙春一度俨然成了一手遮天的“土皇帝”。

2006年至2007年,在机场南线高速公路工程拆迁过程中,李丙春使用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010万元。后在京平高速工程拆迁、机场南线工程拆迁过程中,分别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860万余元和2000万元。

2006年6月至8月,李丙春指使他人以镇政府招商引资为名,擅自借出土地补偿款等公款6600万元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李丙春又多次擅自借出公款,合计金额4968万元、3304万元和3000万元。

此外,李丙春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帮助两家公司承揽业务以及租赁该镇西树行村工业用地提供帮助,并分别收受公司负责人提供的一张内存8万元的银行卡以及价值15.3万元的一根金条。

10 赖昌星案:3900万把64人拉下水

2012年5月18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起,赖昌星通过在香港、厦门等地设立公司、建立据点、网罗人员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团。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赖昌星犯罪集团采取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139.99亿元。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共计3912.89万元。

赖昌星案的审判,显示了中国政府坚决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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