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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

湘纪发[2005]19号

 

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

近年来,我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或借用车辆的现象有所加剧,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擅自驾驶公务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伤及无辜群众,有的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给国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给人民群众和领导干部本人家庭带来极大不幸,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遏制领导千部擅自违规驾驶公车的不正之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领导于部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凡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予以清退。确因特殊业务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同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备案。

二、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督促严格执行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要负责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公安交警部门对领导干部持有驾驶证照情况,驾驶公车、借用车辆或私车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擅自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通过自查自纠、督查整改和完善制度,建立规范领导干部驾车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对领导干部驾驶证照的发放和管理。要加强对各类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校)和驾驶证照考试机构以及考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考证、发证过程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行为。对领导干部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擅自驾驶公车的行为。领导干部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甚至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律按违纪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从严处理,同时,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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